國家發展改革委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
發布日期:2019-10-12 來源:華采招標集團有限公司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經國務院批準,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作為《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范圍,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自主權。
843號文堅持“該放的要放到位,該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將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第3號令,以下簡稱“3號令”)規定的12大類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壓縮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類,大幅放寬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選擇發包方式的限制。具體有三個方面:一是刪除了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商品住宅項目、科教文衛體和旅游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等;二是刪除了“其他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的兜底條款,避免這一范圍在執行中被任意擴大;三是對保留的5大類,特別是水利類和城建類項目,與原3號令相比也作了較大縮減。
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16號令及843號文的貫徹實施工作,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發揮招標投標制度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