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有關問題的解讀
發布日期:2021-01-20 來源:華采招標集團有限公司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國辦發[2016]96號,以下簡稱《目錄》)。為做好相關執行工作,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目錄》有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的調整情況
與上一期《目錄》相比,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主要有三方面變化:
(一)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按照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6〕50號)有關規定,《目錄》明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不包括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購的科研儀器設備。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按照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
(二)新增云計算服務。近年來,云計算服務在政府部門信息化建設中逐步得到應用,相關采購需求逐步增強。為了支持我國云計算產業發展,加大政府部門采購云計算服務的力度,將云計算服務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三)傳真機、電視機、車輛租賃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會議服務不再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從近年中央預算單位集中采購執行情況看,傳真機、電視機、合同能源管理服務采購量較小,不再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考慮到公車改革以后公務出行費用已發放到個人,統一集中采購車輛租賃服務不能保證效率,車輛租賃服務不再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鑒于《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15〕1號)規定省級(含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統一負責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各地區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全國范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共同使用,執行統一的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相同的協議價格,會議服務不再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調整情況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規定,結合有關部門實際需要,《目錄》新增文化部和高檢院部門集中采購目錄,民政部邊界勘界和聯檢專用設備、救災物資,海洋局海洋儀器設備不再列入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交部、公安部、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作了調整。
三、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調整情況
《目錄》將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由原來的12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將貨物、服務項目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將工程項目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由原來的60萬元提高到120萬元。主要考慮如下:
(一)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精神,減少審批審核數量。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政府采購審批審核范圍包括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需采購進口產品的項目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項目。適當提高有關標準可以有效減少審批審核數量,提高小額零星采購效率。財政部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強服務的要求,在減少政府采購審批審核的同時依托信息化手段,對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編報情況、政府采購審批審核事項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信息開展情況開展動態監管。
(二)做好與有關制度辦法的銜接。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研究制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擬提高工程項目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相應上調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項目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貨物、工程、服務項目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有利于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相關制度辦法的銜接與協調。
(三)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現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自2004年以來一直未作調整。十幾年來,物價上漲明顯,政府采購規模大幅增加,現行標準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現狀,有必要適當提高。